各用人单位:
根据珙县财政局、珙县地方税务局、珙县残联关于转发《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宜宾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的通知》的(珙财发〔2016〕41号)精神,在岗残疾职工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用人单位安置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置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2017年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都要按时向县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入县财政国库,确保市下达任务如期完成。
按照《珙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2017年在岗残疾职工就业认定的通知》(珙残联〔2018〕16号)要求,各用人单位填报了四川省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经审核,现将认定情况公示于后(详见附件)。
本公示期限为: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8日,如有异议,请用人单位在公示期间同县残联联系,逾期未联系的,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罗茂源,电话:4311914,QQ: 1490677978
附件:珙县2017年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认定情况公示表
珙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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